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蔡得貴 訴訟代理人 張柏淵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樹春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8,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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