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周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說明1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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