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林山下 送達代收人 張慧萍 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被告 葉三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