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218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慧所犯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麗慧所犯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麗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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