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李隆華
2 李文漢 李茹芳 李照貴 趙若男 王順
高紹顥
1樓 許秉甫 洪子閑 游智全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聰 上列聲請人與金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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