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告 王碧山
追加原告 傅美玲
追加原告 王鴻山
追加原告 王鵬山
追加原告 王鶴山
追加原告 王彥翔
追加原告 王誠
追加原告 簡國華
追加原告 簡國諭
追加原告 簡大倫
追加原告 簡美宙
追加原告楊 簡美紀
追加原告 蔡宗畝
追加原告 蔡麗莉
追加原告 姜渭鈞
追加原告 王潔伶 (即王尾之繼承人)美國籍,居國外
追加原告 簡子傑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原告 簡珮綾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原告 簡宜榛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原告簡○恩(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詳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卓○菁(真實姓名詳卷)
上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櫻錚 律師
追加原告王 張富美
追加原告 王震宇
追加原告 王浩宇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思慧
訴訟代理人 邱雅君
追加原告 王藹卿
追加原告 姜喬娜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廖志剛 律師
林泓均 律師
受告知訴訟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人設新竹市○○路00號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 住○○市○○路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宛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關於「113年4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6月16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7行至第18行關於「將日治時期系爭番地地籍圖套繪於現地籍圖上相對位置,製成如附圖所示土地複丈成果圖後」之記載,應更正為「將日治時期系爭番地地籍圖套繪於現地籍圖上相對位置,製成如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3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複丈日期113年3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18行至第20行關於「將日據時期系爭番地地籍圖套繪於現地籍圖上相對位置製成如附圖所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將日據時期系爭番地地籍圖套繪於現地籍圖上相對位置製成如複丈日期113年3月1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1頁第17行關於「被上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3頁第23行關於「(本院卷㈡第449-451頁),顯示系爭番地現在位置及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卷㈡第449-451頁),顯示系爭番地徵收前位置及面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8頁第21行至第22行關於「(本院電話紀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本院電話紀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為憑(本院卷㈢第105、127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編號
日據時期番地地號(竹北一堡斗崙庄土名中斗崙)
浮覆後地號土地,徵收前地號(府前段,詳附圖)
徵收前登記所有權人
現坐落地號(台科段、府前段,詳複丈日期113年3月11日複丈成果圖《本院卷㈡第345頁》)
現登記所有權人
登記日期及登記原因
登記權利範圍
面積(㎡)
徵收前管理機關
面積(㎡)
現管理機關
1
219-1番地
(原面積0.3045甲《2953㎡》;地籍圖面積2885㎡)
府前段806地號
中華民國
台科段200地號
新竹縣
79年3月12日;第一次登記
權利範圍1/1
1569.7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571㎡
新竹縣政府
府前段806-13地號
中華民國
台科段234地號
新竹縣
權利範圍1/1
1131.9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297㎡
新竹縣政府
未登錄地
166.26㎡
府前段807地號
中華民國
府前段807地號
中華民國
79年3月12日;第一次登記
不在徵收範圍
1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7㎡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2
222-1番地(原登記面積0.0440甲《427㎡》;地籍圖面積為411㎡)
府前段806地號
中華民國
台科段200號
新竹縣
79年3月12日;第一次登記
權利範圍1/2
4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411㎡
新竹縣政府
3
222-2番地(原登記面積0.0190甲《184㎡》;地籍圖面積為174㎡)
府前段806地號
中華民國
台科段200號
新竹縣
79年3月12日;第一次登記
權利範圍1/1
17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74㎡
新竹縣政府
附件:
原 告 王碧山 住○○市○鎮區○○路000號
追加原告 傅美玲 住○○市○鎮區○○路000號
追加原告 王鴻山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鎮區○○里000鄰○○路000
號
追加原告 王鵬山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鎮區○○里000鄰○○路00
0號
追加原告 王鶴山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鎮區○○里000鄰○○路000
號
追加原告 王彥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追加原告 王誠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
追加原告 簡國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追加原告 簡國諭 住○○市○○區○○街000號
追加原告 簡大倫 住○○市○○區○○街00號3樓
追加原告 簡美宙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追加原告 楊簡美紀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里000鄰○○街000
巷0號15樓
追加原告 蔡宗畝 住○○市○○區○○路00號4樓
追加原告 蔡麗莉 住嘉義縣○○鄉○○○000號
追加原告 姜渭鈞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追加原告 王傑俐(即王尾之繼承人)美國籍,居國外
追加原告 王潔伶(即王尾之繼承人)美國籍,居國外
追加原告 邱彩榆(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7樓
追加原告 簡子傑(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
追加原告 簡珮綾(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
追加原告 簡宜榛(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8
樓之3
追加原告 簡○恩(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詳卷)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5樓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卓○菁(真實姓名詳卷)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5樓
上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追加原告 王張富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6樓
追加原告 王震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6樓
追加原告 王浩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6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思慧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邱雅君 住○○市○○路0000號14樓之1
居新竹市○○路00號12樓之1
追加原告 王藹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6樓
追加原告 姜喬娜 住528palisadesDR.#108PacificPa
lisades.CA90272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住○○市○○路00號
複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廖志剛律師
林泓均律師
受告知訴訟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人 設新竹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 住○○市○○路00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宛吟 住○○市○○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