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蔡耀明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13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本公司土地眾多,於延長清算期間未能處理完畢,數度經貴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間,本公司已於今年3月出售5筆土地,時至今日僅剩2筆土地仍未處理完畢,請求再度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清算人所提出之地籍異動索引等資料,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清算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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