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989號上訴人 林坤南
送達代收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以「MUSSWU」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商品,申請註冊(下稱系爭商標)。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與「MISSWU」商標(下稱據予核駁商標)近似,且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據予核駁商標於同類商品已有先使用之事實,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不得註冊應予核駁之處分。上訴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駁回後,復行上訴。
三、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意旨略以:㈠訴外人 吳季剛 前申請註冊據予核駁商標,被上訴人認其無識別性而予核駁,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判決(下稱原法院115號判決)維持。然於上訴人102年1月30日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時,原判決卻認定其具有第二層意義,從被核駁商標變成有識別性商標,此種推演過程實屬速斷。況原法院115號判決係認定「MISSWU」商標僅為單純文字組合,並無識別性,且就商標識別性各要素一一判斷。原判決對據予核駁商標究係經何新聞、媒體、談話性節目所關注並未指明,亦未提出國內消費者具體在美國百貨公司網站購買之事實,對於訴外人有將據予核駁商標用於「衣服、鞋子」使用之數量是否達使一般消費者皆知,亦未論述,即認定其具有後天識別性,過於速斷,且與原法院115號判決矛盾。㈡據予核駁商標於我國尚未獲准註冊,非屬我國商標法所稱之商標,而駁回其申請商標註冊之原法院115號判決雖於102年1月22日經媒體報導,惟距上訴人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僅有數日,上訴人並無意識到吳季剛之商標為「MISSWU」,或得知其會變成具有識別性商標。且上訴人所販售之商品為木絲纖維產品,僅在國內販售,而吳季剛之產品並未在國內販售,且為不同領域,兩者並無競爭關係,原判決未斟酌相關情事,逕以認定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顯不備理由等語。經查,原判決業已論述據予核駁商標已於西元2010年9月9日、2012年1月5日在美國及歐盟申請註冊並均經獲准,相關消費者透過美國極具知名度之Nordstrom百貨公司及購物網站即得以知悉標示有據予核駁商標之產品,且原法院115號判決經媒體報導後,據予核駁商標已使用之事實亦為消費者所知悉,系爭商標與據予核駁商標近似,所指定之商品類別亦近似,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不應准予註冊等情事。上訴人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不服原判決所為上開事實認定為爭議,核屬重述其在原審業經提出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主張,並執其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及違背法令,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對於原判決所敍理由,則未具體指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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