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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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曉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曉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二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拘役50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附表:
┌─────┬───────────┬───────────┐│罪名│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②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100年8月14日17時25分│99年5月13日12時許││日期│││├─────┼───────────┼───────────┤│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4704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6號│101年度交簡字第6號││事├───┼───────────┼───────────┤│實│判決│100年10月11日│101年2月23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12日│101年3月29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637號│第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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