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約定,相對人應於民國93年
4月14日前將座落於台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5664平方公尺(分割後新增2027之1地號、2027之2地號),應有部分5分之3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相對人為擔保對於該土地其中應有部分五分之三之權利,即以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全部)設定擔保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惟相對人迄今拒不履行上開債務,履經催索,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為1,529,280元(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98年4月2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擔保債權為何?惟聲請人於98年4月29日僅具狀陳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聲請人對於上開地號土地其中應有部分五分之三之權利等語,仍未釋明給付種類為何,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以釋明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有何給付義務,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