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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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耀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