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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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13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其中新台幣①肆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②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六九②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