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1236號、96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KK小 瑪莉 」貳台、「大精彩麻將」貳台、「亞泰通飛鏢」貳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5月12日確定,95年5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台「KK小瑪莉」2台、「大精彩麻將」2台、「亞泰通飛鏢」2台(另IC板12片、遊戲代幣442枚、新臺幣370元,業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沒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他字第1143號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4年4月2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1332號為緩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4年4月22日以94年度上職議字第1863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速偵字第133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職議字第1863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KK小瑪莉」2台、「大精彩麻將」2台、「亞泰通飛鏢」2台,均屬被告甲○○所有,供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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