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黃紫芝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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