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小字第917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群
 被   告  黃水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巷○弄○○號,有
原告提出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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