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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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男
法定代理人 黃男之父
兼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男之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亮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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