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ENYA、ADEWARSITIIJA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