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陳榮輝
陳雅鈴 汪彩玉 YATHA.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張俊華 上開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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