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蘇朝敏 被告 蘇斐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8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454.88平方公尺(1分5厘)×=2,32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