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李桂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被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雖為新臺幣(下同)837萬9,664元本息,惟原告係請求撤銷對其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倘獲勝訴判決之客觀上利益僅其薪資債權免受強制執行,而據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所陳報原告每月之薪資為1萬7,880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所發執行命令僅扣押原告每月薪資3,000元,且原告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距滿65歲強制退休止,尚有約24年之勞動期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萬4,000元(計算式:3,000元×12個月×24年=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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