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之執行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於97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17日法矯字第098003766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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