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中旬止,先後犯連續販賣毒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及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犯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販賣毒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6月│├───────┼──────────────┼──────────────┤│所犯法條│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中旬止│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13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1││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0963│10963│├───┼───┼──────────────┼──────────────┤││法院│本院│本院││├─┬─┼──────────────┼──────────────┤│最││年│81│81│││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4821│4821││├─┼─┼──────────────┼──────────────┤│實│判│年│81│81│││決├─┼──────────────┼──────────────┤│審│日│月│10│10│││期├─┼──────────────┼──────────────┤│││日│21│21│├───┼─┴─┼──────────────┼──────────────┤││法院│本院│本院││├─┬─┼──────────────┼──────────────┤│││年│81│81││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4821│4821││日├─┼─┼──────────────┼──────────────┤││確│年│81│81││期│定├─┼──────────────┼──────────────┤││日│月│10│10│││期├─┼──────────────┼──────────────┤│││日│21│2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1年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此部分與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院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期徒刑14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