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72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7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2
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
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1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2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3個月至第6個月者,每月按新臺幣 陸佰元 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客戶帳
卡、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