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7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
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稽,
惟被告乙○○已於89年7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則
被告乙○○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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