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4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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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48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5之4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