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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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1至12行關於「103年6月16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記載更正為「103年6月13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簽結」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塑膠吸管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3年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9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見10
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卷第19頁),其上既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析離不易,整體即與毒品無異。茲聲請人以被告鄭凱揚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因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予以簽結在案(即本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年6月13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就上開扣案之沾黏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吸管1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