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44號聲請人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戊○○丙○○丁○○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金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3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金龍、乙○○。嗣因被繼承人黃金龍於民國94年2月7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乙○○、戊○○、丙○○、丁○○繼承。而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黃金龍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4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3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而本件相對人乙○○、戊○○、丙○○、丁○○為抵押人黃金龍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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