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100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李高銓 許至翔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第壹個月內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貳個月內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參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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