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選任辯護人林帥孝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二十八條」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28條」,然此已於判決理由中說明被告甲○○等4人係共同正犯,顯係漏寫,又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應予裁定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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