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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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愛文 上訴人與原告 李麗卿 因100年訴字第639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上訴人已繳納5,950元,尚餘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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