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陳明雄 被告 陳施清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施清美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陳施清美間之婚姻,已因法院調解成立離婚而使婚姻關係消滅部分,因本院漏未判決兩造離婚,且未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經查,聲請人請求之聲明,業經本院駁回在案,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該部分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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