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0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湘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9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列至第2列所載之「2人間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定之親密關係伴侶」,更正為「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列所載之「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㈢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存在及效力,竟無視本案保護令之禁止命令,對告訴人 范宇承 為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法侵害行為,破壞告訴人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擾之生活平穩權益,漠視保護令之公權力,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之身心狀況(見偵卷第9頁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前科紀錄所徵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在卷可考;復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喪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本院卷第19至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子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9985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定之親密關係伴侶。乙○○前曾對甲○○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77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及戒癮治療之處遇計畫。詎乙○○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7月12日2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住處,喝令甲○○搬離上址,並徒手毆打甲○○臉頰(未成傷),以此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裁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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