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邱瑞花

曾俊龍

曾玉芳

曾俊欽

曾俊賢

曾俊旗

被告 陳通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嗣經 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姬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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