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王敏合 被告 江晨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