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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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謝海桐 即東億起重企業行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彩色廣告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升隆 )」記載,應更正為「彩邑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林升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