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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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廖明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27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6,636元,及其中129,927元部分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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