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吳承憲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煌
兼
訴訟代理人 楊蕙菁
被 告 邱信銘
石谷景觀 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設有規定。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嗣當
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705,65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
0,000元,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而被告亦未同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
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