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453號聲請人 莊博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瑜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債務人梁瑜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