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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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原告 趙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林讌珍 律師被告 趙美勝 兼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簡嘉宏 律師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為訴之變更後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計算方式,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