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53號原告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被告展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