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告 劉政富
被告 許翼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提民事陳報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前已繳納3,840元,尚應補繳13,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