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辭去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 牛湄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簡正章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辭去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徐正坤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為上訴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院就上揭事件原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一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其罹患憂鬱症合併恐慌症狀,無法勝任繁複之訴訟事件為由,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核與其所提診斷證明書相符。依上說明,自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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