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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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壹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1,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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