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29號上訴人乙○○
丁○○甲○○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5,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