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06號聲請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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