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