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唐霖欽 訴訟代理人 賴永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