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黃雪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黃雪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黃雪前 因輸入禁藥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以101年偵字第1003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明知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
2款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禁藥,竟仍未警惕,再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100年12月28日某時,利用搭乘中華航空CI121號班機自日本琉球返臺之機會,擅自攜帶自用之如附表所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以藏放於托運行李內之方式輸入臺灣地區,嗣於當日下午1時1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通關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檢驗行李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藥品。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移送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黃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上開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判定均需以藥品列管,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2月24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稽,復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現場照片等文件存卷可參,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禁藥罪。被告行為時已屆滿80歲,有其年籍資料在卷足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無視法令,因一己之貪念非法輸入禁藥危害國人健康,然其輸入禁藥之數量非鉅,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危害程度尚非重大,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與犯後坦認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嗣後戒慎其行,故再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00元。末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18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スチックゼノ—ルA│26瓶│├──┼────────────────────┼─────┤│2│アリナミソEXPLUS│14瓶│├──┼────────────────────┼─────┤│3│健のラ丸便秘藥│4瓶│├──┼────────────────────┼─────┤│4│新ルル—A碇│12瓶│├──┼────────────────────┼─────┤│5│新ルル—K碇│7瓶│├──┼────────────────────┼─────┤│6│アリナミソF糖衣錠│1瓶│├──┼────────────────────┼─────┤│7│EVEAィブ錠│10盒│├──┼────────────────────┼─────┤│8│HisamisuサロンシップS│19包│├──┼────────────────────┼─────┤│9│深海鮫肝油精製油│3瓶│├──┼────────────────────┼─────┤│10│胃腸藥新キャベジソュ一ワS│2瓶│├──┼────────────────────┼─────┤│11│葛根湯加桔梗エキス配合カゼ│5綑│├──┼────────────────────┼─────┤│12│綜合感冒新ヅキニン顆粒(22包/盒)│20綑│├──┼────────────────────┼─────┤│13│パブロンゴ—ルドA微粒│10綑│├──┼────────────────────┼─────┤│14│エスエスプロン錠Bron│15瓶│└──┴────────────────────┴─────┘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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