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九六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南警刑社字第二三八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至八月十八日止。
(二)地點: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
(三)行為:於夜間以行動電話接續撥打被害人 劉鵬文 的電話,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無法睡眠,休息不足,以此騷擾被害人及其家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劉鵬文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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