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三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李建興 右原告與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抵,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